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接待来信来访制度

 

 

一、为了保持市委政法委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本委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五、执法监督室受理信访人对公、检、法、司等执行公务的投诉、控告、检举。信访人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逐级上访,除书写有困难的以外,并应提交上访材料。

六、本室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要耐心热情,做好记录;对领导批示、来信要有登记,转办要有手续;承办案件要有请示、批复;结案要有材料归档。

七、本室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登记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办理;对信访案件做到不拖不压、不扣不漏。

八、本室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九、本室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十、本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委关于信访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结信访案件。

十一、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处理情况应及时答复。

十二、本室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来访,查办信访案件,了解基层信访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十三、信访情况要每月有分析统计、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按时做好信访信息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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