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柳州讯 (记者赖隽群 通讯员李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3年以来柳州两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相关情况,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参考。
2013年至今,柳州市劳动争议案呈持续增长趋势,2015年创下近年来收、结案最高纪录。这些劳动争议案的主要特点是:劳动者诉求复杂化和多样化,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提出的诉讼请求往往有五六项,甚至多达十几项;新型案件不断涌现,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传统案件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确认、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赔偿保险待遇损失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群体性案件增多,2015年受理的群体性案件为593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9.3%;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增多。
柳州市中院针对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在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司法服务的基础上,建立裁审衔接机制,加大调解力度,目前大部分群体性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去年的139起追索劳动报酬案,鹿寨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91起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案件,均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柳州两级法院经常组织法官到建筑工地与农民工座谈,向农民工讲解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获得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等权利;提醒他们纠纷发生时,应当在法定的1年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与此同时,组织法官送法进企业,明确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定程序,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进一步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用工理念。
黄某2006年6月到某矿业公司工作,2013年11月18日,矿业公司作出《关于解除黄某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以黄某2013年11月6日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违反《公司员工聘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为由,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黄某不服,酿成纠纷。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公司员工聘用管理试行办法》仅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且矿业公司不能证明公司已将规章制度向职工告知或公示,不能证明黄某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员工聘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程序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柳州市中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之于众。其次,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及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还需对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上述条件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