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群众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踊跃举报涉邪犯罪线索,有效防范打击邪教组织活动,维护柳州市社会稳定,根据柳州市反邪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举报涉邪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柳州市、各县(区)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组织、领导、协调开展涉邪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者必须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2.联名举报的,按一次性奖励经费总额分摊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3.同一线索或案件有多人检举揭发同一对象的,奖励最先检举揭发者。

  4.举报人要求保密或不愿透露姓名的,各级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和公安机关可为其保密。不愿接受奖励的,可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5.对举报属实人员进行现金奖励。

 

第三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对以下情形,群众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涉邪教犯罪的一些情形,群众在举报邪教时可以参考。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3.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4.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的;

    5.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

    6.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如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的,编发信息、拨打电话的,利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7.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的。

    8.邪教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9.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10.组织、利用邪教敛取钱财的;

    11.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12.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13.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1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

    1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16.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每抓获1名负案在逃的邪教分子归案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由公安机关每抓获1名负案在逃的邪教分子归案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妄图赴邕进京滋事或正在进行广播电视插播、组织串联、煽动其他人员公开聚集的邪教人员的,查证属实后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线索由公安机关抓获或破案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九条  协助公安机关每抓获1名正在喷涂、张贴、悬挂、散发邪教传单及标语的,查证属实后奖励人民币2000元;提供线索由公安机关抓获或破案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条 举报邪教人员从互联网上传下载反宣资料、利用手机发送反宣短信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多人检举揭发同一对象的,奖励最先检举揭发者。

第十一条 为侦破邪教案件提供重要信息线索并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由市、县(区)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向同级党委、政府申请专项经费。

 

 

第五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

    2.当场抓获扭送:抓获扭送的,直接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3.当面举报:举报人需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4.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可邮寄至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5.网络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柳州警方”、微博“柳州公安”进行举报。举报时请留下联系电话。

 6.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涉邪犯罪线索,由负责侦办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查证、核实,并在查证属实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应当在收到奖励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以内未领取奖励经费的,视其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各级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审核后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二十二条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或者党委防范处理邪教办、公安工作人员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柳州市防范和处理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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