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依法出台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主要对征地拆迁、林地损失、畜禽养殖损失、墓葬迁移损失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

柳州市依法出台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政策

平安广西网讯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方案》(下称“方案”),依法对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对象、标准等予以明确,相关补偿政策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行。该条例第27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莲花山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致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完善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柳州市人民政府为此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莲花山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方案。

方案所称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指对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范围内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的补偿活动。生态保护补偿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柳州市莲花山保护范围涉及总面积52.9平方公里,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生态保护补偿主要针对区域内征地拆迁、林地损失、畜禽养殖损失、墓葬迁移损失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凡是在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颁布的《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实施后违规进行抢建、抢种、抢养的不在补偿范围。

关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方案规定,因禁止、限制或者便于管理的因素,保护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的,按照柳州市现行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并与当地整村改造政策相衔接。

对林地的补偿,方案提出,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商品林地采用租赁的形式,林地租金标准参照广西三门江林场与原柳州市林业局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柳州市政府给予三门江林场林业发展扶持资金商品林部分的补偿标准执行。公益林地的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另行补偿。对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内现状为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商品林地,林地所有者可自行按照林相改造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土地改良费。通过林相改造和保护修复等措施,林地所有权人按照森林分类区划要求自愿将现状商品林通过核批变更为生态公益林的,参照市政府出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林地青苗费,以后每年按照统一测算的林地平均产值给予补偿,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各片区的土地改良补助标准。

关于畜禽养殖的补偿,方案明确,畜禽养殖补偿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颁布实施的《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执行。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主整体搬迁拆除补偿金额以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主动配合关停养殖场的,按照如下标准奖补:养殖禽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元-100元的奖补(简易禽舍按每平方米60元);养殖畜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150元的奖补(简易畜舍按每平方米100元)。

对水产养殖补偿,方案规定,核心保护区内的鱼塘等水产养殖场所全部征收,参照市政府出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对墓葬迁移补偿,方案明确,保护范围内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或深埋。搬迁补偿标准参照柳州市现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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