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淤疏堵解难题安企暖企护营商
柳州市两级法院开展执行专项行动助力企业发展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陈泰婷
新年伊始,柳州某机械生产企业一行数人专程来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执行局干警赠送一面写着“护航企业发展勇担执行先锋”的锦旗,对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化困境为顺境,助推企业经营发展表示感谢。这是柳州市两级法院在开展“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中获得的又一次肯定。
为集中解决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柳州市中院自2023年3月起组织开展“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不断为企业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清理执结涉企执行案件16407件,盘活土地楼盘等各类资产360处,为5236家企业执行回款34.6332亿元。
以物抵债三方皆赢
柳州某机械生产企业与湖南某资产公司、某机械公司有多年合作关系,后因资产公司经营策略不当导致资金链出现困难,货款没能按时支付酿成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湖南某资产公司需支付拖欠的货款共5000余万元,某机械公司以抵押的房屋承担担保责任。两公司没有如期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柳州市中院依法拍卖机械公司名下不动产用于债务清偿,奈何不动产经一拍、二拍,甚至变卖过程中均无人竞买。背负巨额债务以及日益增长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心急如焚,企业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如果拆分处置,拍卖的变现价值会明显降低,申请执行人获得受偿的金额将大大减少,既定扩大经营计划就不能顺利落实……
执行陷入困境时,执行法官敏锐捕捉到申请执行人未来几年将在被执行人所在省份拓展业务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经营范围本就与该不动产的用途有关联。如果申请执行人接受以该不动产抵债,不但可以充分发挥不动产的实际价值,让被执行人甩掉5000余万元包袱,还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对外扩大经营的场地租金和基本设施问题。
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这一强制执行替代方案,多次组织双方就方案细节进行协商、分析利弊,申请执行人也沿着这一思路,对经营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终与被执行人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不动产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全案顺利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及时调整经营方向,申请执行人在当地的经营计划也顺利推进。
“财产托管”快速“回血”
广西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柳州市柳南区一家从事食品制造业的微型企业。该公司自2022年底物流货运运输链条断裂,公司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拖欠部分员工工资、上游食材供应商货款等共计160余万元。经法院判决,公司仍无法向员工和供应商履行付款义务,员工、供应商向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仅剩厂房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可供执行。经实地调查和审慎考虑,基于本案所涉机器设备仍具运营价值,法官决定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托管”的执行方式,即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第三方机构定期向法院汇报管理使用收益情况并上交经营收入,希望通过托管促使被执行人公司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经过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分析相关利弊,在获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主持促成双方达成由第三方经营管理被执行人财产、所获收益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的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财产被托管后,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主动履行两期款项。执行法官的善意灵活执行方式,不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帮助被执行人公司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以能动履职切实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
“财产托管”是柳南区法院对解决被执行人财物无法处置变现或不宜处置变现问题所进行的大胆探索,通过“财产托管”的执行方式,既保证执行力度不减,又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促使企业快速“回血”、清偿债务,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该案例入选自治区“企业清淤”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白名单”制度激励诚信
经营活动中的经济纠纷不可避免,一旦涉诉涉执,企业发展资金由于对方申请保全被大量冻结,就会出现经营困难。柳北区人民法院联合城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检察院共同推出企业财产保全“白名单”制度,将基础资产及履行记录良好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在涉“白名单”企业的保全、执行中,采取灵活多样的保全措施,切实预防和减轻企业因大量流动资金被诉讼保全冻结造成的生产经营困境,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某建筑公司因临时出现资金短缺,没能按期向某贸易公司支付2500万余元货款,贸易公司向柳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建筑公司的资产记录和历史履行记录良好,已纳入辖区企业财产保全“白名单”,被申请执行是因进入结算债权债务的高峰期,流动性资金出现临时性短缺,该公司正全力清算追收债权。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查控某建筑公司名下账户,将导致其财务运行制度瘫痪,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后续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但贸易公司同样存在支付工人工资和其他债务的迫切需求,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回款,合法权益将无从保障。经审慎考虑,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
一方面,法院向贸易公司说明建筑公司经营状况,出示建筑公司列入“白名单”企业的依据,阐述“白名单”制度的意义,使贸易公司对建筑公司的偿债能力恢复信心;另一方面,也使建筑公司感受到“白名单”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尽快筹款偿债的决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贸易公司同意给予合理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对建筑公司采取财产查控和信用惩戒措施。建筑公司在宽限期内主动将全部货款及利息履行完毕。